(2015)双流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柳葆与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葆,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柳葆,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曲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葆与被告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葆负担。审 判 长 姚雪莉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