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树论与毕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树论,毕源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树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毕源峰。上诉人周树论与上诉人毕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树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毕源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树论、上诉人毕源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树论、上诉人毕源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金臣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