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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树论与毕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树论,毕源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树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毕源峰。上诉人周树论与上诉人毕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东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树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毕源峰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树论、上诉人毕源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树论、上诉人毕源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金臣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