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守洪、杨玉航与孙守洪、杨玉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守洪,杨玉航,殷玉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守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航。一审被告:殷玉杰,农民。再审申请人孙守洪因与被申请人杨玉航、一审被告殷玉杰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守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守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守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