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永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俞裕平,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颖,公司员工。被告:胡永杰,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