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谭瑞香与谭瑞匀、黄夏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瑞香,谭瑞匀,黄夏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谭瑞香(LiSueyHeung,又名Tam,SueyHeung),女,住址:1280LagunaST.Apt#:8J,SanFrancisco,CA94115,USA。原告:谭瑞匀(Tam,ShirleyShuiWan),女,住址:195419Ave.SanFrancisco,CA94116,USA。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月璋,广州市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广州市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夏嫦,香港居民,现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瑞香、谭瑞匀诉被告黄夏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瑞香、谭瑞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香、谭瑞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香、谭瑞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瑞香、谭瑞匀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黄少虹人民陪审员 周结妹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思陵书 记 员 钟细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