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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谭瑞香与谭瑞匀、黄夏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瑞香,谭瑞匀,黄夏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谭瑞香(LiSueyHeung,又名Tam,SueyHeung),女,住址:1280LagunaST.Apt#:8J,SanFrancisco,CA94115,USA。原告:谭瑞匀(Tam,ShirleyShuiWan),女,住址:195419Ave.SanFrancisco,CA94116,USA。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月璋,广州市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广州市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夏嫦,香港居民,现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瑞香、谭瑞匀诉被告黄夏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瑞香、谭瑞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香、谭瑞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香、谭瑞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瑞香、谭瑞匀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黄少虹人民陪审员  周结妹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思陵书 记 员  钟细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