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霍静颖与李占锁、霍静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静颖,李占锁,霍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霍静颖。被执行人李占锁。被执行人霍静利。关于霍静颖申请执行李占锁、霍静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静利在河北联社安国东河社的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