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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学英、聂盈松等与邱卫红、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英,聂盈松,聂松领,聂盈,李秀真,邱卫红,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63号原告王学英,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系死者聂长文之妻。原告聂盈松,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系死者聂长文之子。原告聂松领,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系死者聂长文之子。原告聂盈,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郑庄70号。身份证号:411425198306215729。系死者聂长文之女。原告李秀真,女,汉族,1931年5月15日出生。系死者聂长文之母。被告邱卫红,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利宏,职务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时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豫H×××××(挂)号福特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赵静静名下的豫N×××××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主)、豫H×××××(挂)号福特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担保人赵静静名下的豫N×××××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