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巨田,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安玉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郭巨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自家地里的玉米苗被人拔了,马某怀疑是本村李某甲所为。于是,马某找到李某甲家与其理论此事,李某甲因此事与马某发生口角,后两人厮打在一起,马某用拳头将李某甲打伤。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左侧第3、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责任,将被告人家的玉米苗拔了,应做合理解释,不应先打被告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且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发现自家地里的玉米苗被人拔了,因该地块与被害人李某甲(男,53岁)家的地相邻,遂与妻子李某乙来到李某甲家理论此事。在李某甲家大门前,马某因此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马某用拳头将李某甲打伤。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左侧第3、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李某甲的报案后,于2015年6月11日将被告人马某传唤。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左右,在李某甲大门口,其看到李某甲与马某厮打在一起,二人的妻子拉架的事实。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左右,其与丈夫马某发现其家西墙边的玉米苗被拔,因与李某甲家的地挨着,遂来到李某甲家理论。在李某甲家大门前,马某问李某甲此事时,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的事实。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30分左右,在其家大门前,其丈夫李某甲与马某厮打在一起。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左右,其看到李某甲与马某在李某甲家大门前厮打在一起的事实。6、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甲左侧第3、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7、伤情照片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现场情况。8、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30分左右,马某来到其家问为什么将他家的玉米苗拔了,其因此与马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马某用拳头将其左侧肋骨打骨折。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于1957年6月12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0、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6日19时左右,其发现栽种在西墙边的玉米苗被拔,因与李某甲家的地挨着,遂来到李某甲家理论此事。在李某甲家大门前,其与李某甲因此事厮打在一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所引发,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且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冬梅代理审判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