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守义与林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义,林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3号原告:朱守义,个体户。被告:林建喜,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义与被告林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守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朱守义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