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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守义与林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义,林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73号原告:朱守义,个体户。被告:林建喜,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义与被告林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守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朱守义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