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昌军与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军,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昌军,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群众,住江安县五矿镇。委托代理人邓维林,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组织机构代码:70905570-3。法定代表人王崇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军与被告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