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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振明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振明,沧州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斯峨,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树立,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振明。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年,经理。上诉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崔振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上诉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仉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