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安邦热力管道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河北安邦热力管道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安邦热力管道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安邦热力管道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兆仲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李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