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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德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平、冯满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冯满先,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平、冯满先在2015年8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平、冯满先的银行存款8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