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常欢与营马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欢,营马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常欢,女,汉族,农民。被告营马川,男,汉族,农民。原告常欢诉被告营马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欢承担。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