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茂云与宋官朝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茂云,宋官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茂云,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倪文秀,黑龙江省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官朝,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清竹,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系宋官朝之子。再审申请人李茂云因与被申请人宋官朝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茂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世伟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