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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秋珍与李双奇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珍,李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珍。被执行人李双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双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双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双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899.3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