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梅,高松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高素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被��行人高松广,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生。高素梅与高松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高松广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高素梅房屋补偿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高素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松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