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26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