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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52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员工一街**号楼*单元20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宏刚,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良、黄理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互联网与田某结识,并约定向其贩卖毒品。次日,田某按约定将购买毒品的款项人民币1000元汇入被告人陈XX提供的卡号,随后,被告人陈XX通过出租车捎带的方式,将一包白色晶体从抚顺捎带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与哈尔滨路交汇处新洪记饭店附近,并由田某接收。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9日在被告人陈XX位于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六号楼1单元801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一盒白色晶体。经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分别重3.07克、6.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陈XX罪处罚。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田某的证言,物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足可以证实被告人陈XX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XX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XX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X家中扣押的毒品的来源和重量存疑,被告人对该部分毒品没有贩卖的故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中;2、被告人陈XX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互联网与田某结识,并约定向其贩卖毒品。次日,田某按约定将购买毒品的款项人民币1000元汇入被告人陈XX提供的卡号,随后,被告人陈XX通过出租车捎带的方式,将一包白色晶体从抚顺捎带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与哈尔滨路交汇处新洪记饭店附近,并由田某接收。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9日在被告人陈XX位于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六号楼1单元801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一盒白色晶体。经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分别重3.07克、6.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举报称陈XX于2015年5月7日通过出租车带货的方式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3克,随后民警于2015年5月9日将其抓获。2、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陈XX与田某约定交易毒品的方式和地点,被告人陈XX在聊天中称“大不块”,“还有更大的”。3、存款凭条及银行账户清单,证实田某向被告人陈XX账户里汇款1000元的事实。4、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无色晶体分别重6.43克和3.07克,共计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X位于抚顺市中央大街六号楼1单元801号的卫生间左侧的窗台上查获一塑料制的透明压线盒内冰毒约重6克,以及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扣押冰毒约重3.5克。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贩毒时所使用的邮包以及包装毒品的照片。7、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对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一小盒内的白色块状晶体进行了指认。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其使用“哈哈”名称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和网友“,”(逗号)约定,从该网友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约3克冰毒,并用出租车捎带的方式将该毒品从抚顺捎带至沈阳,随后其向该网友给的账号中打款人民币1000元,后其在和平区南京街和哈尔滨路交汇处接到出租车带来的包裹,包裹内装有冰毒。9、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7日通过QQ聊天约定向一个叫“哈哈”的网友贩卖3克冰毒,价钱为1000元,后该网友向其汇款1000元,其将冰毒通过跑线司机从抚顺捎带到沈阳和平区转盘。后民警在其居住处查获6克多冰毒,其交代冰毒是其从一个叫“浅浅”的网友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克冰毒。10、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XX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国家律法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非法出售,情节严重,且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X家中扣押的毒品的来源和重量存疑,被告人对该部分毒品没有贩卖的故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总量中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陈XX的供述,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XX向田某贩卖冰毒3.07克,随后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陈XX的住处查获冰毒6.43克的事实,以及鉴定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理化检验鉴定(包括毒品检验鉴定)的资质。被告人陈XX对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亦无异议,故对于从被告人陈XX住处查获的毒品来源和重量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对于被告人陈XX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和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数量共计9.5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洪宇审 判 员  薛思林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