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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531号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与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2103、2104房。法定代表人黄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委托代理人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139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桂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工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生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008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5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3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5年5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金工业城8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佛三国用(2013)第0400402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调查发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正在处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该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本院认为,其他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正等待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