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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争超与久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争超,久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囊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争超,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武功县人。被执行人久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争超与被执行人久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囊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久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久扎有未提取的定居房款11000元,但目前了该款项还没有发放,对此我院已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囊执字第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玉康代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代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学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