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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凤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被告刘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