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建伟因与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伟,住河南省周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海山,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何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发光,该公司董事长。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周口中波转播台。负责人:李文,该台台长。再审申请人王建伟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建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