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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永洪与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洪,刘春香,王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丁永洪,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春香,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山东省聊城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桂霞,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洪与被告刘春香、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丁永洪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人民陪审员  马俊川人民陪审员  刘月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