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英、钟慧、钟利、钟伟申请执行徐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钟慧,钟利,钟伟,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钟英。申请执行人钟慧。申请执行人钟利。申请执行人钟伟。被执行人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敏所有川AR00**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