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龙春良与李玉恩、余小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春良,李玉恩,余小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龙春良。被执行人李玉恩。被执行人余小小。申请执行人龙春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恩、余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春良与被执行人李玉恩、余小小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玉恩、余小小自愿将其二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东升农贸市场东升小区2栋2单元4-2室作价310000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龙春良;二、上述房产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龙春良自愿负担;三、申请执行人龙春良与被执行人李玉恩、余小小之间的31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四、本案执行费2070元,申请执行人龙春良自愿负担。现被执行人李玉恩、余小小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龙春良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伟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