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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应朗与刘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朗,刘大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刘应朗,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被告刘大国,男,汉族,重庆城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朗与被告刘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朗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刘应朗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仕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