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温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九月初六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性格暴躁,近来被告生气时还动手打原告,2015年7月初双方开始分居。其认为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长期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诉请要求:1、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温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从共同所生孩子的角度考虑,不希望孩子失去亲生母亲的疼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九月初六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已近三年,生育一子尚某,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不应仅仅以生活中偶有的矛盾发生做为其认定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