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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莫粤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兰,莫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农民。被执行人莫粤,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秀兰与被执行人莫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莫粤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秀兰与被执行人莫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