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力与李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陈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鹏飞人民陪审员 田关珍人民陪审员 赵俊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