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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243号罪犯石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定远县定城镇彭庄路80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于2014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滁监狱字第2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滁州市清流监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