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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康与被执行人闻化群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康,闻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沈康,男。被执行人:闻化群,男。申请执行人沈康与被执行人闻化群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闻化群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储蓄所的帐号00000301457338631889予以冻结。该帐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