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薇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潘薇。被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潘薇与被执行人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090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潘薇与王伟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二、王伟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镇江市学府路58号京口花园53幢第0003室房屋返还潘薇;三、王伟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潘薇租金9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四、仲裁费用4043元由王伟承担。潘薇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镇商仲审执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对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镇裁字第090号裁决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找到被执行人王伟,确定了解除案涉房产租赁合同及返还房屋的事宜,并于2015年6月8日将镇江市学府路58号京口花园53幢第0003室房屋,现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王伟无能力履行支付租金及利息并负担仲裁费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9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