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新华镇大洞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温铭传,广东铭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文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自2015年3月25日开始提供其租住的松岗街道楼岗杨梅坑1巷5号201房给他人非法开设赌档进行抽水牟利,同时被告人何某还负责在楼下望风及帮来参赌的人开门。犯罪嫌疑人曹某(在逃)负责在赌场发牌和抽水。2015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上述赌档,当场查获涉嫌赌博人员14名,收缴赌资壹万伍仟贰拾元、赌具扑克牌壹副。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凡事皆有缘由,因此,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一部分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3月26至2015年9月2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