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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茂展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6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告福安市茂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155号凯兴小区11号楼98号店。法定代表人潘丽弟,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被告潘丽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彭焕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郑爱团,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彭焕堂,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菊芳,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市茂展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潘丽弟、彭焕明、郑爱团、彭焕堂、林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712573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71257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焕明、郑爱团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x号凯兴小区x号楼7、8层602号住宅及1层29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22302)。二、查封被告彭焕明、郑爱团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世纪花园二层x区写字楼的房产(所有权号:0020112x)。三、冻结被告福安市茂展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7125738元。四、冻结被告郑爱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7125738元。五、冻结被告彭焕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7125738元。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