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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耿继富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继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不字第2号起诉人耿继富,农民。本院收到耿继富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05年5月12日,起诉人与迁安市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起诉人拆迁后,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按评估结果给付起诉人拆迁补偿款,但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延迟给付补偿款,故应赔偿起诉人的经营损失。起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耿继富于2010年提起诉讼,要求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给付拆建安置补偿款4499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14日判决,后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1年6月20日,我院作出判决,由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给付耿继富拆建补偿费433000元,2012年4月25日执行完毕。现起诉人起诉要求迁安联钢三联钢铁有限公司赔偿经营损失,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耿继富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