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建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建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46号申请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玉,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建玉存款人民币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