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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谢某某诉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于2015年8月14日履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景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德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刀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