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与张进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张进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243号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小慧,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进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进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