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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炎与被告潘应发、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炎,潘应发,柯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93号原告张国炎,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主龙。被告潘应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柯晶,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应发,系被告柯晶前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炎与被告潘应发、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炎以双方纠纷已经全部了结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