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炎与被告潘应发、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炎,潘应发,柯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93号原告张国炎,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主龙。被告潘应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柯晶,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应发,系被告柯晶前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炎与被告潘应发、柯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炎以双方纠纷已经全部了结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