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住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5年11月,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一张后,于2005年11月11日至2014年6月5日期间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7,253.53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了所欠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和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陈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