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513号原告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吴人俊。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陶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京伟事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