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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汉民、苏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法定代表人贺建业,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汉民。被执行人苏金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汉民、苏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金凤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苏金凤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燕子上西街172号【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国用(2007)第441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苏金凤主动将本案标的款交至本院,现被执行人梁汉民、苏金凤已履行了本案全部债务。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了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