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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周岳龄与周岳龄、陈兰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周岳龄,陈兰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责人:费东。委托代理人:何国通、蒋君毅(特别授权),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岳龄。被告:陈兰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周岳龄、陈兰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4259元,保全费29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