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华仁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华仁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华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唤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华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德申禄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为1575万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对被执行人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81栋三层308、311号商服进行了整体评估拍卖,成交价格为1733.70万元。执行被执行人房产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过户等相关费用260.92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被执行人房产后,仍欠申请执行人258.165万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李加新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