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湘亲与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亲,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78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湘亲,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邱红,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湘亲与被执行人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邱红应偿还刘湘亲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216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的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从2013年10月28日起算至2014年10月27日止),合计1116000元,其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的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从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9844元。但被执行人邱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红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