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殷玉鹏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殷玉鹏,李向明,殷玉国,李春花,殷玉蕊,刘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号。负责人尹兆禄,行长。被执行人殷玉鹏。被执行人李向明。被执行人殷玉国。被执行人李春花。被执行人殷玉蕊。被执行人刘淑兰。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殷玉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