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启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戴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启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启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国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海宁启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127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