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号*座。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9703元,减半收取44851.5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44851.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恩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