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文涛与杨刚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马文涛,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被告杨刚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马文涛与杨刚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马文涛提出人体伤残鉴定申请,须待该鉴定结论出来后方可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解联库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朝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